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