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