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第七条已废止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其掌握的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