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国家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电力、电信、邮政等驻粤机构,参照本条例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

人民法院对企业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信息,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