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国家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电力、电信、邮政等驻粤机构,参照本条例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人民法院对企业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信息,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