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部门投诉。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