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