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