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三十条已修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