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后审议通过,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