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贾汪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食品监督、林牧渔业等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