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