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管理制度,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数量、位置、设备运行和管理使用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工或者停止取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者注销手续,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