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免危害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确需迁移或者改建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应当制定迁移或者改建方案,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