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报废各类钻井、矿井和取水井应当由使用单位封井回填,保证封井回填质量,防止串层污染地下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