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