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组织验收,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申请核验:

(一)取水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水质化验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四)取水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五)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核验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