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任教。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备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