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严格执行保护区发展建设规划的;(二)不认真履行管理局主要职责的;(三)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