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