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1至30人组成。组成人员中,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州建设、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时应当有3/4以上委员出席,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委员总数的2/3以上多数通过。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