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定事由,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不停止执行。缴存单位已代扣、提留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限内仍未缴存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