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花卉专业,加强对花卉产业人才的培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展花卉园艺职业教育,支持花卉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对花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