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花卉专业,加强对花卉产业人才的培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展花卉园艺职业教育,支持花卉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对花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