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省、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以及农业、林业、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花卉从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市场营销、生产技术、产品标准、生产保险、知识产权代理、商务代理等方面的服务。花卉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花卉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向花卉生产者提供花卉种植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无偿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