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本条例;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制定、实施本地区群众性现场救护的培训规划,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

(四)参与艾滋病防治及吸毒危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六)对青少年进行人道主义及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医疗服务和其它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八)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和国内的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完成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十)开展其它人道主义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