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地、州、市、县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基层红十字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