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紧急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

执行紧急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专用标志的交通工具免缴通行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