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应急处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急处置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