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中心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人防、水利、环保、交通、信息、电力、公路、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