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