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妨碍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五)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六)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