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妨碍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

(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