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