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条有效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含单位或者个人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在经营期内由经营单位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三)正在开发建设或者尚未移交的市政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