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