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