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