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相关法律常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