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教育第十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将其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普法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配合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