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强迫高价交易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强迫高价交易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