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价格欺诈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