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明码标价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