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价格监测〕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跟踪、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市场价格情况,为价格调控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测以及价格调查,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和相关信息。价格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