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重要商品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以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重要商品的供应,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