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听证报告与定价决定〕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十五日内提交定价机关。定价机关做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并将听证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定价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