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