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

(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