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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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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