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