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管护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古树名木的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