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管护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古树名木的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