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古树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由专业造林、绿化养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移植申请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