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公共基础设施或者重要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