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认定,经市绿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